同伙暴露痛下杀手黑吃黑1979年旺苍县柳溪沟无名男尸案侦破始末
张华公社社员撑船去柳溪沟运机器,沟口处发现一具浮尸,请县局立即派人前来处置。”旺苍县公安局局长当即率领刑侦科和技术科的侦查、技术人员赶往现场,留守县局的副局长则将案情上报给绵阳地区公安处和四川省公安厅,请求派法医前来支援。
现场位于友坝公社和张华公社交界的柳溪沟口,柳溪沟(自东向西流入东河)河面宽25米,水流平缓,南岸为张华公社的宋水大队,北岸为友坝公社大梁大队。从沟口顺河南下约摸23公里就是苍溪县的东溪公社,从柳溪口朝东河而上约摸18公里是嘉川区。
尸体被发现的时候被层层包裹,最外一层是一床旧的线毛毯,用棕榈绳从颈部一直捆扎到脚腕处,胸部用16号铁丝和棕榈绳捆着一块22公斤重的大石板。当中一层是一块黄色的旧油布,上面附有两节比较新鲜的稻草。贴身一层是用一块旧篷布改制的小雨衣包裹着尸体的头部和上半身。
经法医检查,这是一具高度腐败的男尸,面目已经没办法辨认,根据牙齿齿龄判断死者的年龄约在25岁至30岁左右。死者身高约为1.61米,全身发育正常,上下门牙是重镶的假牙。上身外穿一件上海产的铁灰色卡其拉链衫,左侧衣袋内有一张东溪区供销社开具的购买一台红波牌269型收音机的发票,署名“刘国荣”,开具时间为1978年10月18日。
拉链衫内还分别穿着一件天蓝色粗毛线背心和一件浅灰色飘领毛线衣以及一件贴身所穿的白底蓝色小方格府绸衬衫。下身外穿上海产的蓝色绒裤,内穿黑色斜纹布短裤,奇怪的是外裤不见踪影;脚上穿着一双咖啡色尼龙袜,但是鞋子也不见踪影。
男尸的头部有七处深达颅内的钝器伤,颈部并列有两处锐器切创口。从尸体的伤口情况看,致命伤在后顶枕部,是在死者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被突然袭击致死的,实属他杀无疑。根据尸体腐烂程度以及当时的天气气候环境综合考量,死者的死亡时间大约在1978年12月至1979年2月之间。
经解剖,胸腹各脏器没有毒物反应,但胃内容物有强烈的酒味。经检验,胃内容物成分为米饭、白菜、蒜苗、块状红苕、苕皮、豆瓣,肉质纤维,这些食物都可以轻易辨认。根据胃内食物消化程度看,死者是在最后一餐吃完一小时左右遇害。
从伤情看,凶手下手极为残忍,推断仇杀的可能性较大。不过鉴于死者身上的钱财、外裤和鞋子都不见了,因此也不能排除劫财杀人的可能。从包裹尸体的物品以及上面附着的稻草看,杀人现场应该在室内。
此外,发现尸体的柳溪沟下游河段的河水较浅、流速较慢,且从1978年秋开始也没有下过大雨或者发过大水,因此不太可能是从上游抛尸漂至下游。
根据上述分析,警方刻画了凶手的作案过程:犯罪分子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和死者关系紧密,作案前还和死者一起大吃大喝、推杯换盏,饭后趁死者不备突然行凶杀害死者,抢走财物、还脱掉了死者的外裤和鞋子,将尸体用船装运到抛尸河段后抛尸河中灭迹。
至于死者的身份,警方认为外衣衣袋内购买收音机的发票上的“刘国荣”可能就是死者,或者和死者关系密切。
为此,绵阳地区公安处刑侦科和旺苍县公安局刑侦科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侦办。专案组成立后,立即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1、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和旺苍县毗邻的绵阳、南充、达县三个地区的二十多个县市的公安机关以及厂矿企业的保卫部门,请求协助查找刘国荣此人;并将死者的特征和情况印发协查通报,分发到各基层组织,发动群众进行辨认。
2、前往苍溪县找东溪区供销社了解有关红波牌收音机的出售情况,从中发现线索。
3、对旺苍到苍溪一线的沿途旅店和店户做全面走访,了解是不是有与死者特征相同或相近的人失踪,从而发现线、对往来于东河一带的船工进行走访,依靠他们提供线索,发现可疑人员。
通过工作,专案组先后在苍溪、阆中、广元、三台、新津等地发现了十多名叫“刘国荣”的人,其中三人身上疑点较多,要进一步查证。
第一个“刘国荣”时年30岁,系苍溪县文昌公社社员,中等身材,口中镶牙,与死者特征有不少相似之处。群众反映此人好逸恶劳,不安心从事农业生产,是公社远近闻名的“土二杆子”。1977年以来经常流窜到旺苍县各地,尤其是流窜到嘉川区的次数最多,至今下落不明。
第二个“刘国荣”时年24岁,系三台县向阳公社社员,会木工活计,所以不愿从事农业生产,长期外流靠做木工挣钱,1979年春节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第三个“刘国荣”时年40岁,系西充县易新公社社员,自1969年以来就不再从事农业生产,长期外流南江、广元等地做砖瓦工,期间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收容遣返回原籍,但每次遣返后不久就再次外流,至今下落不明。
不过在专案组的进一步查证下,三台县的“刘国荣”和西充县的“刘国荣”被先后找到,并在外流地收容后准备遣返原籍,专案组分别派出小组亲赴他们所在的外流地对两人进行讯问,证实他们从来就没到过旺苍县,所以能排除这两人的嫌疑。至此,专案组的怀疑对象只剩下苍溪县文昌公社社员刘国荣(此后的“刘国荣”专指此人)。于是立即派出一组侦查员于4月27日前往苍溪县,在苍溪县公安局和文昌公社革委会的协助下对刘国荣进行深入调查。
群众反映:刘国荣于1977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初八)后就和他人一道去了旺苍县的嘉川区,此后就不知去向了。
在嘉川区某旅社的住客登记簿中,专案组查明刘国荣于1978年10月9日、10月20日和1979年2月3日三次入住,其中第二次和在东溪区供销社购买收音机的时间相近。在1979年2月3日的那次入住,和他一起同宿的还有苍溪县东溪公社黎明大队社员沈明道。
经黎明大队社员群众介绍,沈明道确有其人,此人在大队里表现不好,经常外流到旺苍县倒卖药材和做木工活。曾经于4月24日突然返回家中,但行为鬼祟反常,4月27日后又不知去向。于是,在接到苍溪县小组发回的调查的最终结果后,专案组立即对沈明道进行追查。他们很幸运,4月28日晚在对嘉川宾馆的清查中发现了沈明道的入住登记,并成功将沈明道堵在了客房里。
通过对沈明道的正面审查,他承认自己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不承认和刘国荣熟识,只不过在1978年10月20日偶然住在同一个房间里一晚罢了,此时他也不知道刘国荣的去向。
也就是在4月28日这天,另一路负责查找刘国荣下落的侦查员在苍溪县桥溪公社火花大队社员李仕才家找到了失踪已久的刘国荣。经讯问,刘国荣对自己外流并参加投机倒把违法活动的行为表示承认,但信誓旦旦的表明了自己从来就没购买或者使用过红波牌收音机,根据刘国荣供述的历次前往嘉川区活动的情况,专案组一一予以求证,结果证实刘国荣说的都是实话。
至此,通过查明刘国荣的身份来确定死者的侦办策略完全失败,案件的侦办转了一个大圈后又回到了原点。
专案组于是将所有人手全部撤了回来,并及时召开中期的案情分析会,另起炉灶更换思路,根据凶手熟悉友坝一带河面情况及和绑在死者身上的石板的纹理特征进行判断,确定第一杀人现场应该就离抛尸现场并不远。因此,豁然开朗的专案组调整部署,以发现尸体的现场为中心,将沿东河岸的友坝公社、张华公社、嘉川区和西河公社这四个公社(区)的八个大队为重点排查范围。
在上述公社(区)党委和革委会以及基层生产队的治保干部和治安积极分子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深入基层发动群众辨认无名男尸的遗物,鼓励大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尽快确认尸体的线日,友坝公社小学的一名女教师向专案组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去年她在学校的石磨上看到了一件用旧篷布缝制的小雨衣,但不知道是谁放在上面的。经她辨认,无名男尸最里层包裹的那件小雨衣就是她曾看到的那件。
5月27日,旺苍县农机厂的一名工人向专案组提供了另一条重要线索:去年夏天的时候他曾经在友坝大队看见有个学生穿过这件旧篷布缝制的雨衣,因为这件雨衣属于“独生子”,没有第二件,所以他的印象很深,根据他的估计,穿雨衣的是个小学生,或者是初中生。
根据这两条线索,专案组认为这件雨衣的主人就在友坝公社的友坝大队,遂在友坝大队党支部的协助下通过友坝的战斗小学和友坝中学将雨衣混在其它物品中打出“失物招领”的旗号组织学生进行辨认。结果一名友坝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王某某说:“
这让侦查员眼前一亮!因为这件雨衣被发现的时候,领口处的确有红布带子,而且一边的带子明显比另一边的带子要短了一大截。至此,小雨衣的主人被确定为罗某平。专案组随即到罗某平家附近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罗家的邻居一致确认雨衣就是罗家的。
经群众反映:罗家除了罗某平这一个孩子外简直就是一贼窝,其父罗发昌(时年33岁)、其母侯国英(时年32岁)和罗发昌的表弟刘金福(时年29岁)长期合伙进行扒窃活动,甚至罗某平也经家长的“言传身教”有过几次小偷小摸。
罗发昌经常和一些来历不明的人往来密切,从来不从事生产队组织的农业生产活动,经济来源不明,为人蛮横无理,张口就骂、抬手就打,人缘极差。而且罗家的房屋被一片竹林遮掩,比较僻静,具有作案条件。
出乎专案组预料的是,5月30日下午罗发昌主动投案自首,但一口咬定案子是他一个人做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和别人无关!但这和专案组两人以上作案的刻画完全不符。因此专案组二话不说上了一轮“大记忆恢复术”,罗发昌终于说了实线日晚,他和妻子得知公安局已经认出雨衣是他们家的后,惊恐万状,连夜找来侄女罗华权商量对策。决定由罗发昌出面投案自首,承担全部罪责,从而掩护侯国英和刘金福二人。
1978年9月上旬,罗发昌从苍溪县赶回家,途中认识了一名自称“刘国荣”的巴中篾匠,几天后,刘国荣受罗发昌邀请来家里做篾匠活,结果刘国荣不安分,和罗发昌的老婆侯国英勾搭成奸。罗发昌对此装聋作哑,因为他过去就经常利用老婆乱搞男女关系敲诈外流人员的钱财。刘国荣也投桃报李,经常带上他们夫妇一起去东溪一带进行扒窃活动。
1978年10月18日,刘国荣用窃得的赃款在东溪供销社购买了一部红波牌收音机。当天返回家的半途,被一个绰号何秃子的人拦路勒索,被迫“献”上了自己的上海牌手表,连同红波牌收音机和一件涤卡上衣也一并被抢走。何秃子还告诉同行的侯国英:刘国荣的真实姓名叫叶万全,根本就是个“人形渣滓”。
侯国英将此事告诉罗发昌后,罗发昌多了个心眼,四处打听叶万全的底细,得知叶万全家住苍溪县金牛公社,由于扒窃、收听敌台、破坏军婚等罪被公社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逃跑,四处流窜。对此,罗发昌非但没觉得叶万全是“人形渣滓”,反而认为他和自己臭味相投,和他勾结更深,还把自己的表弟刘金福拉入伙一起扒窃。
随后他们先后流窜到旺苍、广元、昭化、成都、陕西、洛阳、(甘肃)碧口等地进行扒窃活动。1978年12月初,叶万全又单独带侯国英去洛阳和广元一带扒窃,总共窃得400多元和大量的粮票。12月4日叶万全在昭化行窃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侯国英则逃回家中。罗发昌得知后,认为叶万全已经暴露,担心连累到自己,就起了杀人灭口的歹心,并决定在叶万全回来后就动手。
12月5日,在审查过程中趁人不备逃脱的叶万全一路跑回罗发昌家。12月7日晚,侯国英按照和罗发昌商量好的计划张罗了一桌好酒好菜,酒足饭饱的叶万全在20时左右到院坝处呕吐,罗发昌则趁其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对着叶万全的头部连砍数下,叶万全当场毙命。随后罗发昌在刘金福的协助下将叶万全的尸体抬到猪圈边用稻草盖好,搜出了叶万全的钱包、脱下了他的外裤和鞋子,然后用雨衣、油布和线毯从里到外包了三层后抬到柳溪沟的河边捆上了一块石板后抬上一条生产队的副业船,划着船将尸体运到柳溪沟河口抛尸灭迹。
回家后,罗发昌将叶万全的裤子、鞋子以及钱包里的部分粮票和现金(一共150元现金和100斤粮票)分给了刘金福,并威胁他不准吐出一个字。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罗发昌、侯国英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刘金福因故意杀人罪(协从)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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