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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百问百答

来源:米乐app下载安装小罗    发布时间:2025-05-03 15:55:56

  2013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的出台,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暂行办法》出台十多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很必要和迫切。

  从规模体量看。累计装机方面,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

  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分布式光伏发电慢慢的变成了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

  从发展环境看。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方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发展的新阶段,《暂行办法》中围绕财政补贴确立的规模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不再适用,国家层面已逐步建立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等发展引导机制。

  从主要矛盾和明显问题看。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持续迅速增加,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地需要调整管理思路,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力,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户用光伏不断拓展开发模式,一些项目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实则由企业开发建设,一些项目开发建设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亟需进行规范。

  第一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开发利用本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就是在用户侧开发,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管理办法》从定义、分类、上网模式等各方面坚持分布式光伏这一本质特征和要求,强调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回归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初心”和本源。

  第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合法权益。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与用户联系最紧密的电源形式。《管理办法》从租赁用户屋顶、备案、开发建设和运行等所有的环节细化要求,切实保障用户特别是农户利益,使分布式光伏发展更多惠及农村农民,赋能乡村振兴。

  第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管理重点。系统梳理能源监管热线、网民留言、各地管理实践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聚焦各方关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分类、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承载力等关键点,厘清和纠正行业出现的新问题,覆盖从项目规划到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全流程各环节,明确重点管理要求,务求管用有效。

  第四是坚持差异化管理,增强可操作性。既覆盖全部分布式光伏发电形式,又做到边界清晰,为针对不一样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差异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管理奠定基础,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提供支持。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主要就“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行业怎么管、备案怎么办、项目怎么建、电网怎么接、运行怎么规范”等方面提出要求,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归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吗?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中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真实的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根据《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2.0.7规定,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用地红线”的表述,是规划设计专业的术语,简单来说,用地红线是一宗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在其他语境下,“用地红线”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宗地的“界址”等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推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核发,具体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为准。当然,除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来判断外,也能够最终靠不动产证登记资料中的宗地图来判断。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考虑到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尽可能实现高比例自用,并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余电上网发挥保供作用,因此《管理办法》允许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此外,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给予其更多选择空间。

  21. 《管理办法》相比于之前的规定对分布式光伏适合使用的范围进行了哪些调整?

  调整分布式光伏适合使用的范围,总体来讲是回归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纳的本来性质。相较于《暂行办法》以及2014年《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既往文件规定,《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既有扩展又有收缩。扩展是对分布式光伏的单个项目装机容量放宽到不超过5万千瓦,对接网电压等级提升到110千伏及以下并网。收缩的核心是回归分布式光伏就地开发、就近消纳和利用的本质,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再采用全额上网模式,需要在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中选择,并且对于后一种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主要是考虑不一样的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的差异性。对于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考虑居民屋顶分布建设的特征、对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户的支持、政策的延续等因素,保留了全额上网运营模式,与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并行。总之,《管理办法》将分布式光伏分为四类并明确不同的容量和接网等级、上网模式要求,以及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要求,均表明国家对于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更强调自发自用和就近消纳,体现分布式光伏电力电量就地利用的属性。

  对于不符合这四类分布式光伏范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需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推进。

  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负荷较大变化,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投资主体备案(老项目可不做备案变更,仍按原备案类型管理)

  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的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并且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以及它调度机构等相关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

  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及时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可根据《管理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方面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一样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清洗整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地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合乎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一样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清洗整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合乎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第五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

  37.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主体是谁?

  38.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由谁备案?

  39.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经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如何处理?

  由于分布式光伏不进市场、不配储能、全额保障收购,有些投资商将超6兆瓦或10千伏的集中式光伏拆分为分布式光伏,逃避社会责任,造成了新的不公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堵住了拆散集中式变分布式逃避社会责任的道路,保障了公平公正。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并且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58. 啥状况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59. 啥状况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一样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当公布并及时来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

  63.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基于什么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

  64.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评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接入承载力及提升措施中是如何分工的?

  65. 电网企业违反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行为有哪些?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可以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作的必要技术方面的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66.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怎么办?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别的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70.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如何处理?

  71. 电网企业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逾期不回复的后果是什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模块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对分布式光伏提出“四可”要求,提升电力系统消纳分布式光伏的能力,也为参与电力市场提供基础。对于调度部门来说电源具备“四可”才能参与调度,对于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具备“四可”是基础条件,更多的分布式光伏具备“四可”可以明显提升其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调度机构可以精准合理调度分布式光伏,而不是在难以调度时被迫一刀切限电,同时更有助于电力系统稳定和供电安全。

  《管理办法》要求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四可”,对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出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根据产权分界点来投资建设改造,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要求,以实现“四可”。《管理办法》中对于存量项目大多采取老项目老办法的政策,但“四可”是对于存量项目提出的专门要求。

  86.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该依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89.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需要签订哪些合同?

  此次《管理办法》予以了明确:(1)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纳入调度,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以及它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存量项目今后逐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条);(3)参与调度形式多种多样,可独立参与,也能够最终靠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网企业以及它调度机构应当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方面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的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该依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0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情况要不要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的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规定,绿证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简称。绿证是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合乎条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绿证作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凭证,用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其中:可交易绿证除用作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外,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有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电网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做好分类统计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