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车9月1日起不许上路
8月12日13时20分,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树屏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巡逻至机场联络线公里处时,发现两名老人骑着电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见此情况,执勤民警迅速将该老人拦停并上前询问情况。
经了解,老人载着老伴要去兰州西固区,因道路不熟误入高速公路。民警随即将老人护送出高速路口,为老人指明方向,同时民警向老人讲解了电动车上高速行驶的危险性并且电动车是不允许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并对9月1日即将实施的《兰州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进行普及和讲解。老人表示今后一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安全出行。
法律意义上讲的电动三(四)轮车,应该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一定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并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的法律标准做交通出行和管理。
除此之外,粗制滥造、胡乱拼装、违法销售的其他电动三(四)轮车都是“非标”车辆,不但无法通过合法途径领取牌照上路行驶,也无法通过购买保险获得必要的安全保障,若发生事故,就是害人害己的严重后果。
目前,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系数低,车辆配件质量低劣,售后服务缺乏,车辆外壳轻薄,车骨架随意拼接,发生交通事故极易给车内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此类驾驶人员大多没经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在搭载乘客时,对路面可能出现的险情判断不清,没有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电动三(四)轮车在行驶时,由于车速比普通自行车、行人要快,超车几率大,极易发生刮擦事故;在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随意变道、拐弯掉头、乱闯红灯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安全性能较差:电动三轮(四)轮车本身制造技术含量不高,有的更是制造工艺粗糙。使用后没有及时对车辆维护,造成刹车、灯光系统等不符合上路标准。
大多电动三(四)轮车为私自改装车辆,车辆稳定性差,无照明和转向灯装置,车主往往用篷布、塑料布、广告宣传横幅搭建防雨篷,严重影响骑车人视线。同时往往搭乘多名乘客,容易造成方向失控、翻车,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恶通事故。
事故赔偿责任难承担:由于此类车辆基本没有办理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很难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若发生意外事故,大多数乘车人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兰州交警提示:高速公路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千万不可拿生命当儿戏,驾驶非机动车上高速,是把自身置于危险境地,还会严重威胁到高速公路上车辆的行车安全,一旦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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